聊城男子泄私愤故意撞死两人 伪造车祸现场被民警识破

2018/11/14 13:49:25   来源:大众网    

  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背后,是重重迷雾。肇事司机到底是无意造成交通事故,还是实施故意杀人?肇事司机、家人、亲戚编造谎言,故意迷惑侦查人员视线。警方抽丝剥茧,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精心设计。11月6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和东昌府交警大队经过三天三夜的日夜奋战,成功侦破一起嫌疑人制造交通事故故意杀人案。

  深夜乡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11月3日23时20分,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郑家镇某村一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人受伤严重,肇事者撞人后逃逸。接警后,东昌府交警大队事故科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展开抢救伤员,现场勘查,开展调查走访。

  在事故现场,有一辆军绿色面包车,也就是肇事车辆,车头向北,车尾向南,副驾驶一侧变形严重,前挡风玻璃破裂,现场遗留两片大量血迹。通过比对肇事车辆碰撞痕迹,民警发现了蹊跷之处,存在不少疑点。

  种种迹象表明,这起“交通事故”的背后可能另有隐情。经大量走访调查和对现场周边相关监控录像进行查阅和前期分析研判,民警最终锁定肇事者李某。案发后,民警迅速找到肇事者李某亲属,并做思想工作,让其投案自首。

  在调查过程中,李某的亲戚和家属声称,李某是因过失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此时,医院传来消息,两名受害人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消息的传来,给办案民警带来不小的破案难度。

  多警联动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案情重大。东昌府区区政府党组成员、分局局长于继谔,政委李海歌多次召开专案组民警参加的会议,听取案情汇报,限期破案。东昌府分局迅速成立以刑侦四中队、交警大队、合成指挥中心、技术中队民警、派出所等警种组成专案组。

  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吴振林要求办案民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从严查证,积极梳理案件线索,确保不漏掉任何一名涉案嫌疑人,给死者亲属一个交待。一组勘查现场,一组在现场周边寻找目击证人了解情况,另一组调取查看事故发生时间段的监控视频、开展现场调查走访,案件侦破工作有条不絮的进行。

  调取大量证据,还原事故真相

  为了还原真相,让事实说话,专案组民警以现场为中心,开展走访目击者、调取沿途视频监控。从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和走访群众中,民警发现,监控中肇事车辆是在行驶中直接冲向伤者,与民警研判分析的情况相吻合。

  现场勘查发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不但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痕迹,反而是在行驶中突然加速。民警核对肇事车辆驾驶人李某信息时发现,李某驾龄已达4年之久,按常理不应该出现发生车祸时未减速反而加速的情况。

  通过询问10余名证人,调取事发路段20余小时的视频监控,嫌疑人故意撞人疑点逐渐增大,遂立为故意杀人案继续侦查。11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到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随即被移交至刑侦四中队。

  嫌疑人李某到案后,对办案民警称,当他发现前面骑摩托的行人时,就赶紧踩刹车,一着急就踩在油门上了。李某自称系过失撞击,但办案民警毫不气馁,及时转换审讯策略,逐步出示现场视频录像、证人证言和各种证据。

  最终,11月6日21时许,在大量事实面前,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被突破,使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审讯查明,11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在饭店内与受害人白某发生争执,为泄私愤,离开饭店后随即跑回家,驾驶面包车故意撞击受害人摩托车,致两人死亡。李某感到事情严重,扔下面包车,未查看伤者伤势便逃逸。

  至此,“11.3故意杀人案”在东昌府分局刑侦四中队、东昌府交警大队和多部门协同作战、缜密侦查、细致工作下成功破获。

  意气用事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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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提醒: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或重伤的,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虽然不被认为是犯罪,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和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故意伤害致使他人身体受损害的,无论是造成他人轻伤、重伤,还是轻微伤,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就这样三个家庭毁了,得不偿失,有话还需好好说。

  大众网记者 侯晓 通讯员 付朝旺

编辑:王翼莉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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