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2017/9/25 13:01:58   来源:齐鲁晚报    

  记者从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聊城市农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聊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cfzbzqyj@126.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24号,邮编:25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聊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商务、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乡镇或者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编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落实瓜蔬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鱼药残留例行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制度。

  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废气和生活垃圾;其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生产的相关区域,包括耕地、林地、养殖场区和养殖水域等。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具备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条件。

  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农产品产地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进行修复和治理。经修复和治理,对符合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的,可以撤销划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恢复生产农产品。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内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包括饲料和原料),但是可以生产对生态环境具有修复和改善作用非食用的农产品。因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造成农产品生产者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依法予以赔偿;责任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每亩补偿标准按当地前三年的每亩平均纯收入计算。

  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经营、使用高毒、高危农业投入品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经营、使用高毒、高危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添加的物质,包括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水生动植物亲本、农药、肥料、兽药、鱼药、植物动物生长调节剂、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兽医器械、植保器械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高毒、高危农业投入品是指高毒高残留或者严重改变农产品品质的农业投入品。禁止经营、使用的高毒、高危农业投入品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止经营的农业投入品储备管理服务体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筛选委托一家经营企业或专业组织,在指定地点储备留存部分禁止经营的农业投入品,并由财政给予补贴。发生突发性、大规模、严重的病害、虫害时,不使用禁止经营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足以防止和制止病虫害,有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使用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农产品质量、环境生态不构成威胁的前提下,委托专业防治组织代为使用高毒、高危农业投入品,任何农业生产者不得违规使用。其它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废弃物由农业投入品储备单位回收,交所在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销毁。鼓励、保护广大公众向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规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依据举报情况对举报者给予二千元至五千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县级财政支付。

  禁止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

  禁止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下列农产品禁止生产、经营:含有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鱼药等农业投入品及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鱼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添加剂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产品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化等新型形式生产经营,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经营,推进农产品包装经营和品牌经营,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体系的建设,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具体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生产、经营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必须分别达到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质量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将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农产品运输者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不符合农产品安全的,生产者、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均应承担责任,农产品运输者对明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进行运输或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农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该承担责任。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市场开办者承担连带责任;属于生产者、运输者责任的,经营者、市场开办者有权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没有达到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认定机构取消对其产地、产品的认证。

  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使用高毒、高危农业投入品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不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投入品的储备单位未采取措施回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废弃物并交所在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销毁的,或使用单位未把农业投入品的废弃物交回储备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李军)

编辑:高鹏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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