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聊城22名酒驾者被警方实名通报

2017/9/21 13:18:16   来源:聊城晚报    

  近日,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外公布了新一批5名驾驶员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记者注意到,这5人均为男性驾驶员,驾龄最高的9年,最少的2年,还有1人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与此同时,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也实名公布了今年以来第二十批99名酒驾司机的案例,并对两例被终生禁驾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第一例是,2016年7月,王某某醉酒驾驶冀DD××0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冠县班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满才村街里时,将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宋某某撞伤致死。王某某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第二例是,2016年2月,崔某某醉酒驾驶苏E79×××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1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65公里+6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和苏E79×××小型轿车乘车人崔某两人当场死亡,崔某某受伤。崔某某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据交警部门介绍,自醉驾入刑以来,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呈逐年递减趋势,但少数人对酒驾仍然心存侥幸,致使涉酒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警示社会,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查处的22名酒后驾驶违法驾驶人,进行了实名通报。根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 刘亚杰 通讯员 张晶)

编辑:高鹏    责任编辑:胡立荣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

1、凡本网专稿均属于中国山东网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中国山东网的作者姓名。

2、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山东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中国山东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中国山东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中国山东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