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欠债人妻子砍伤住进家中要债人朋友被判刑

2017/1/20 12:20:46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张军

  中国山东网聊城1月20日讯 (记者 张军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韩磊) 因别人欠钱,男子孙某某便带领朋友找欠债人武某某要债并住进其家中;欠债人妻子霍某某忍无可忍,挥刀砍伤要债人朋友。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

  被告人霍某某,女,1990年8月出生,山东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霍某某的丈夫武某某与孙某某存在债务纠纷,2016年6月21日晚,孙某某、马某某、胡某某、冯某某等人到霍某某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的某小区租房处要账。为迫使武某某还账,马某某、胡某某、冯某某3人居住于霍某某租房处。同年6月23日晚,胡某某喊闫某某到霍某某租房处打扑克,当晚闫某某也居住于霍某某租房处。同月24日凌晨,霍某某持锯齿水果刀将马某某、闫某某捅伤。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闫某某、马某某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

  另据法院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某受伤后,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花费医疗费89957.65元。闫某某住院期间,其母亲在医院护理,其母系农民身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受伤后,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花费医疗费86454.62元。马某某住院期间,其姐姐在医院护理,其姐在某公司工作。

  被告人霍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霍某某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并不知道其丈夫是否对外负债,孙某某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霍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霍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依法应予刑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鉴于被告人霍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被告人霍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01343.57元。被告人霍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7116.6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某、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温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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